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》(簡稱環境保護稅法)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環境保護稅由此成為我國的第十八個稅種。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,這意味著我國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。與此同時,排污費改稅后,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,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,環保部門協作配合,將開啟“企業申報、稅務征收、環保協同、信息共享”的稅收征管模式。目前,貫徹實施環境保護稅法已進入倒計時,我區開征環境保護稅準備工作扎實推進。
一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的意義。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,大力推進大氣、水、土壤污染防治,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,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有所改善。但總體上看,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,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,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,嚴重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可持續發展,加強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。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我國“十三五”規劃明確提出: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,實行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,加大環境治理力度。在黨的十八屆三中、四中全會文件中明確提出:“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”、“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”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,“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。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,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,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?!睂嵭协h境保護費改稅,是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及其立法工作的結果,是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,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。
1979年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(試行)》確立了排污費制度,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。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》對排污費征收、使用、管理作了規定。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,我國選擇對大氣污染、水污染、固體廢物、噪聲四類污染物開征排污費。2014年國家根據環境治理新情況、新要求,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,在原有標準基礎上,總體向上調整一倍,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。2003年至2016年,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321.68億元,2016年征收額為205.68億元。排污費征收效果總體是好的,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、減少污染物排放,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、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,如執法剛性不足、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,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。針對這種情況,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,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。
二、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重要意義。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。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,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、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。開征環境保護稅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一是有利于解決現行征收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、政府部門干預等問題;二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,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;三是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、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;四是通過“清費立稅”,有利于改革收入分配體制,有利于加快構建地方稅體系。
三、環境保護費改稅的總體思路。將現行排污費征收制度改為稅收征管制度,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,涉及政策內容、征管機制、管理權限的轉換。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濟背景下,主要任務是統籌兼顧、順利實施環境保護費改稅,確保此項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。